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
发布日期:2024-08-02 11:43:46浏览:55次

第一条  按评标(评审)通知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参与评标(评审)工作,若有缺席、迟到、早退,按专家库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条  进入等候区前,应认真核对评标(评审)通知中的到达时间、地点,进入后未经允许不得离开。

第三条  等候区内不得大声喧哗,聚集打堆。

第四条  在大屏显示入场通知信息后,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经人证比对成功后通过闸机办理身份权限卡,不得尾随进入。参与评标评审的采购人代表还应出示加盖采购人公章的授权委托函(系统已录入信息的除外)。

第五条  应全程佩戴本人身份权限卡,不得将身份权限卡转借他人使用。

第六条  进入评标(评审)区前,应按规定存放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,通过通讯工具探测门签到后乘坐专家专用电梯进入指定评标(评审)室。

第七条  在参加评标(评审)前接到异常电话等情况的,应向监督部门报告;可能影响公平评标(评审)的,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
第八条  应当独立完成所有评标(评审)工作,不得诱导和干扰他人评标,不得进入其他评标(评审)室,不得在评标(评审)楼层公共通道长时间停留。

第九条  评标(评审)期间,原则上不得对外联系。确需对外联系的,应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;若无现场监督人员的,应经评标(评审)现场组织人员同意后,方可使用评标(评审)楼层提供的应急录音电话。

第十条  评标(评审)结束后,应乘坐专家专用电梯原路返回,归还身份权限卡后离场。原则上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。评标(评审)过程信息应严格保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记录、复制或带走与评标(评审)内容有关的资料或对外透露评标(评审)有关情况。

第十一条  不得在场内以任何方式记录和交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联系方式。

第十二条  严禁冒名顶替他人评标(评审)或让他人代替评标(评审);严禁私自与招标(采购)人、投标人接触;严禁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其他好处。

第十三条  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,将无法通过人证比对进入评标(评审)区参与评标(评审)活动。